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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发布日期:2021-10-13

成都医学院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优化、共享,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示范中心是我校组织高水平基础医学实验教学、培养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四川省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依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高质量保证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的稳健运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基础医学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建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不断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运行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示范中心建设的申报、论证,定期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三)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示范中心的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有较强管理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运行经费使用计划。

2.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3.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和考核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创新和开发实验教材。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 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中心的各项管理细则,做好示范中心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5. 制定本中心团队成员的引进计划,负责对本中心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示范中心工作。

第七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劳务派遣、行业企业人员等。

第八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全校开放运行。

第三章 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大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各级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十二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十三 学校为示范中心提供专项建设经费和实验技术研究经费,鼓励示范中心加大开放力度,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自主研究和优秀人才的培养。鼓励示范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中心所在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对示范中心的建设进度、经费配套与使用、建设成效等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通过统计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编制年度自评报告,经基础医学院审定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考评。

第十七条 学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总体情况考核后适时调整本中心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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